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八无工程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汕府[2001]14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市建设局、监察局、发展计划局、地税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八无”工程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01年9月30日
关于开展“八无”工程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保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全市清查“八无”工程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八无”(无立项、无征地、无规划、 无报建、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无质量安全监督、无竣工验收)工程的清查、处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查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1998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以来,在建和已建的60平方米以上,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中的“八无”工程。重点是整治乡镇、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涉及公众利益公众安全以及有安全隐患的工程。
二、清查整治的内容和要求
(一)已完成清查工作的地区应对“八无”工程进行分类和造崐册;未完成清查的地区应抓紧清查工作。凡在清查中发现在建和崐已建的“八无”工程,按下列方法处理:
1、对在建“八无”工程先责令停工,后分类分步骤处理:
(1)由区县(市)级工程质监站对其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测,确认是否必须进行补强加固,并将检测结果上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对经检测达到或经补强加固达到设计要求、满足结构安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按有关程序向各有关部门办妥有关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
(3)对经确认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没有补强加固必要的建筑物,必须立即进行拆除。
2、对已建成“八无”工程,按下列方法处理:
(1)由业主委托县级以上(含县级)的工程质监站或房屋鉴定所对房屋进行全面质量与安全检测鉴定。鉴定结果上报同级建设主管部门。
(2)有倒塌危险的立即停止使用;
(3)有严重质量问题影响结构安全的应进行观察,可以补强加固的进行补强加固;不能补强的,必须立即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