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灾情报告;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国家政策调整依据;
(四)货款拖欠情况说明;
(五)纳税期财务、会计报表;
(六)纳税期期末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
(七)国税机关要求附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其中:第一、二、三、四项由纳税人视申请延期的理由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第五、六项属纳税人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
第六条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由基层国税机关受理,并对纳税人填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见附件)的有关内容和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应当实地调查。
经初审,基层国税机关同意纳税人的延期申请的,必须将已签署意见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逐级报省国税局征管部门审核,经省国税局批准后方可延期缴纳税款。
第七条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的填写必须做到完整、规范,理由充分,意见明确,要有各级国税机关和经办人员的审核意见(签字)。
第八条 经省国税局审批同意延期缴纳税款,按审批核准延期的税额和期限,由省局向设区市局下发“核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并由受理申请的基层国税机关向申请人制发(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对不同意延期的,基层国税机关必须督促纳税人按规定的时间申报缴纳税款。
第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经营情况,从严掌握审批延期纳税款的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申请的理由属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所列情形的,同一年度同一个税种的税款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
第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不准予延期:
(一)有税收违法、违规行为未得到处理的;
(二)年内发生两次(含)以上不按期申报或逾期缴库行为的;
(三)年内发生新欠尚未缴清的;
(四)不按规定要求报送纳税资料的。
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到期的,基层国税机关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将延期税款缴纳入库。对未按期清缴的,及时发出催缴通知书的,责令其在不超过15日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