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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1]277号 2001年10月15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征管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税收征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其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及审批,均适用本办法。
  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由各级国税机关征管职能部门负责。

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

  第三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税法的规定按期缴纳税款。确有特殊困难的,可以在现定的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等意外事故。
  (一)水、火、冰冷雹等不可抗力的影响。
  (二)可供纳税人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遭遇抢劫、偷盗等意外事故。
  (三)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
  (四)纳税期当期发生短期较大数额货款拖欠。
  第四条 纳税人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必须按国税机关的要求填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如实反映申请延期的理由。
  第五条 纳税人向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同时,必须提交能说明需要延期理由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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