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对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申请办理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高等教育培养费收费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对自治区教育厅关于
申请办理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高等教育培养费收费的复函
(内计费字[2001]1430号 2001年9月28日)


自治区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办理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高等教育培养费的函》(内教财发[2000]9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综字[1998]1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同意你厅对国家计划招生的大专以上毕业生自费出国人员收取高等教育培养费。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高等教育培养费收费标准为:专科生服务期3年,每年1500元;本科生服务期5年,每年2000元;硕士研究生服务期3年,每年5000元;博士研究生服务期3年,每年7000元。
  二、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收取的高等教育培养费主要用于弥补高等教育事业费和留学人员科学研究,不得挪作他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