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范围问题的复函
(苏价服函[2001]173号 2001年9月29日)
淮安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范围问题的请示》[淮价检(2001)20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是指进入省内各土地市场(交易中心、交易所)进行纯土地二、三级市场交易所收取的费用。其收费标准及范围已在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苏价房<1999>248号]和《关于继续执行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苏价房<2000>411号]中明确。对此,再予重申,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