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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2001]8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25号)和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粤府明电(2001)12号)下发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展开扎扎实实的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有了明显的好转。但是,由于一些地区和部门对该项专项整治工作认识不够端正,监管不力,执法不严,致使全省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各煤矿所在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乡镇一级政府,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切实落实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责任,于10月底前完成“四个一律关闭”小煤矿的关闭任务。各市人民政府应将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成效作为考核县、镇两级政府领导政绩的主要内容,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严格按党纪、政纪和法规追究责任人责任。
  二、为保证在2001年年底前结束全省整顿工作,各市人民政府务必在11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小煤矿整顿验收工作。从10月份开始,省政府将组织由省经贸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公安厅、监察厅、劳动保障厅、工商局、环保局组成的验收组,到各市对申请验收的煤矿分期分批进行验收。有验收任务的市、县、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由政府负责人为组长的煤矿安全生产整治验收领导小组,并抽调熟悉业务的人员组成验收组,严格按国家和省的验收标准和程序,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辖区内小煤矿进行验收。验收工作逐级进行,整顿后的小煤矿,由镇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向县政府申请;县政府验收合格后,向市政府申请;市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向省政府写出验收申请报告。经各级验收合格的小煤矿,由验收人员及镇、县(市、区)、市政府负责人逐级签字,通过省验收小组验收合格的,由省经贸委汇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经贸委、国土资源厅、工商局按分工核发“四证照”后,方可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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