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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
驻深圳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1]6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省政府驻外办事处机构设置的通知》(浙编[200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为省政府派出的副厅级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做好我省与深圳市各有关部门政务、经济等方面的联络协作工作;加强与中央有关部委、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的联系。
  (二)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送重要的政务、经济、科技、文化等信息。
  (三)开展市场调查,为我省企业在深圳开拓市场做好服务和促进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指导、协调省级有关部门、省直企事业单位、各市县政府驻深圳办事机构的有关工作。
  (五)做好必要的接待服务工作;做好为我省参加“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的单位和人员的服务工作。
  (六)负责监管办事处的国有资产。
  (七)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办事处设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办事处领导抓好机关自身建设和行政管理,办理领导交办的事项;负责文秘、档案、人事、财务、资产管理、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我省在深圳机构人员赴港澳、出国的政审和办证工作;做好必要的接待服务工作;负责办事处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综合处
  负责收集、整理、报送深圳特区的政务、经济、科技、文化等信息,做好综合分析与专题调研工作;负责与深圳市有关部门和中央有关部委、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的联系交往;负责为我省各地、各单位赴深圳开展招商引资等活动提供服务;协助省有关部门做好我省参加“高交会”的各项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联系我省驻深圳企业协会的工作;开展市场调查,为我省企业在深圳开拓市场提供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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