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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贺州市与苍梧县上村地段行政区域界线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
贺州市与苍梧县上村地段行政区域界线的决定
(桂政发[2001]69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32号)精神,梧州市人民政府、贺州地区行政公署从1996年开展全面勘界工作以来,为勘定贺州市与苍梧县上村地段行政区域界线做了大量协商工作,但未达成协议。由此,梧州市人民政府、贺州地区行政公署分别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申请裁定及相关材料。2001年9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九届第30次政府常务会议对11段未勘定的县界进行了研究,并依照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从有利于行政边界地区管理和群众生产生活出发,做出了处理决定。其中对贺州市与苍梧县上村地段行政区域界线决定如下:
  一、贺州市与苍梧县上村地段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界线从石川尾顶西北120米小山头起,向南偏东南沿山脊行120米至1019.0高程点(石川尾顶),转向东沿山脊行110米,转向东偏东南延伸160米,向南延伸30米,向东延伸140米,再向东南延伸至1025.4高程点(干冲顶),向东南延伸150米至一山顶,转向南沿山脊经902.5高程点延伸250米,转向东南延伸90米至一山顶,向南沿山脊延伸l90米至一山顶,转向东偏东南行130米至一山顶,转向东南延伸180米至874.0高程点(山顶),向东南延伸20米后转向西南沿山谷跨过二条小路延伸230米至一小河拐弯处,沿小河中心向南偏西南延伸550米后离开小河向南延伸60米至一小路,转向西偏西南沿小路延伸至794.0高程点(小路交叉口),转向东南延伸65米至一小山头,转向东偏东南沿山脊延伸90米,向东偏东北延伸200米,转向东延伸60米至一山顶,转北偏东北沿山脊延伸110米,向东跨过小河和小路沿山谷延伸l70米至一山脊,向北偏西北沿山脊延伸180米至751.0高程点(小路交叉口),向东偏东北沿小路行760米至一高程为726.5米的小路交叉点,再由此点向东南沿小路行90米,离开小路向东北沿山脊行85米至白坟顶北偏东北110米山脊止。界线长度为4.60公里。界线东北面属贺州市管辖,界线西南面属苍梧县管辖。上述界线已标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1984年出版的1:1万比例尺地形图上。图幅号为:F―49―7―(20)。边界线的详细走向见附图。
  二、行政区域界线划定后,边界线两侧现状维持原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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