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宁镇骆公路
镇海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的批复
(浙交复[2001]245号、浙价复[2001]333号 2001年9月30日)
镇海区交通局、物价局:
你们上报的《关于确认宁波市镇海区“四自”工程宁镇骆公路收费继续实行部分区域统缴的请示》(镇交办[2001]9号、镇价费[2001]61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
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原则同意你们提出的通行费统缴范围、对象。统缴标准按附表执行。
二、通行费统缴实行车主自愿原则。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收费。
三、统缴通行费与过站按次收取的通行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