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
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粤府办[2001]11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将其作为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和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紧抓好,精心研究、周密部署本辖区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按照当地矿产资源情况和经济发展要求,对本辖区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制订统一规划方案,使我省有限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科学利用、有效保护。
二、加大执法力度,突出整治工作重点,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着力解决本地区在矿产资源管理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坚决打击和取缔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越界超层开采、非法承包转让矿业权的违法行为。
对煤、黄金、钨、锡、锑、稀土、砂石土等矿种要集中进行综合治理整顿,要把煤矿、石矿场等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作为整治重点,切实抓好矿山开采过程中的环境治理工作。新办矿山必须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重要矿山或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矿山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广东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方案》(粤府办(2001)91号)规定办法和标准继续做好全省煤矿治理整顿验收复产工作。要严格执行省的验收办法,经验收合格并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方可发放有关证照,对验收不合格的煤矿要坚决实施关闭,并吊销采矿许可证。对乱采滥挖、破坏和浪费资源、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忽视安全生产的矿山按国办发(2001)85号文的要求严肃查处。
三、严格规范矿业权审批,确保管理工作到位。按照国办发(2001)85号文件要求,对我省部分采矿权的审批程序作相应调整。煤矿、有色金属和大中型储量规模的34种主要矿产的采矿权审批,要由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审查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再按法定程序登记发证,市、县不能越权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