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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政风建设的若干意见

  (三十六)各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级人民政府的部门及其所属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三十七)省人民政府机关刊物《福建政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应准确、及时、规范地刊载省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成为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和公开政务的重要载体,为人民群众掌握法规政策和实行监督提供依据。
  七、以作风建设为核心,深化机关效能建设
  (三十八)进一步加强对机关效能建设的领导。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组织协调,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重视,形成合力,促进政风建设,提高机关效能。
  (三十九)全面开展机关效能建设考评工作。认真执行《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切实推进考评工作,不走过场。结合考评,对真抓实干、成效显著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及其领导干部进行表彰,大力弘扬先进。对那些违反效能建设规定的人,要认真按照《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十)进一步抓规范、抓落实、抓整治。要对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认真查摆本地区本单位在机关效能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明令禁止的要立即停止,能够做到的要马上去办。对群众反映强烈、基本具备治理条件,经过努力,在短时期内能够取得成果的突出问题,要提出明确具体的阶段性要求和工作目标,集中力量进行整治,确保抓一项成一项,不断取得新的成果。
  八、坚持标本兼治,推进廉政建设
  (四十一)强化思想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实行德治教育和法治教育相结合,积极探索和创新新形势下加强廉政教育的有效形式、途径,增强思想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从我省发生的重大案件中吸取教训,不断增强拒腐防变的自觉性和能力。
  (四十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规范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行为。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人、配偶、子女谋取不正当利益。领导干部、领导机关要带头反腐倡廉,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四十三)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监督管理。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和资金缴拨方式,全面实行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杜绝造假帐、帐外帐,禁止设立“小金库”。全面实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严格实行“票款分离”、“罚缴分离”。加快推行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制度和企事业财务总监与会计委派制度,强化对部门、企事业单位财务的管理和监督。坚持大额度资金支出实行集体讨论研究决定,防止随意支用调用、截留转移、侵占贪污、挪用挥霍等问题的发生。加强对省直机关购建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不得超标准购建和装修办公用房,不得随意超概算建设,不搞互相攀比,“锦上添花”。在全面摸底和清理的基础上,对政府系统各类培训中心实行统一管理,防止资源浪费和财政收益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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