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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政风建设的若干意见

  (二十三)进一步减少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事务性活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不受理越级送达的各类请柬、邀请函等,除全国性的重要部门会议、专业会议外,不安排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加一般性的部门或系统的会议(如业务会、片会、表彰会、庆祝会、座谈会、茶话会、研讨会、周年纪念会等)和纯礼仪性、地区性的经贸洽谈会、招商会,开工、竣工、开业典礼,展览、展销开幕式,庆祝会、庆功会、表彰会、签字仪式、首发首映式、纪念活动等。对上述活动,省人民政府领导不题词。
  (二十四)对召开会议要加强财务管理,厉行节约。召开会议的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财会人员应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批复函》核定的会议人数、会期开支经费。会议经费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定期检查省直各单位会议经费开支情况,加大对各单位会议经费开支情况的审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或超标准开支会议经费的,单位财会人员不能予以报支,经费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会议场所尽量安排使用机关内部招待所和礼堂,或到规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召开。会议地点所在地的与会人员一般不安排住宿。严禁到中央规定的12个风景名胜区开会。
  (二十五)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公文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发文数量,领导干部在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以本单位正式文件印发。凡是会议上已印发的、报纸上已登载的领导讲话,除再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外,一般不再印发。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讲话需要通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内部情况通报》刊发的,应当选择对全局工作有较强指导性的重点讲稿刊发,也可以摘要刊发,刊发时均不加按语。在报纸上已登载或发过传真电报的通知、决定,一般不重复行文。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般只转发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文件,不转发国家部委的文件。凡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一律通过《福建政报》公布施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不再大范围印发。
  (二十六)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一般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不得重复发文,不得随意扩大文件的分发范围。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发文。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部门处理。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核事项外,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不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各级人民政府收到此类文件,可不予受理。严格控制部门内设机构对外发文,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二十七)省人民政府办公业务计算机远程网络已覆盖省直单位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形成三级网络。各单位要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网络传输系统的安全性和时效性。要充分应用现代化通信和技术手段开展工作,能用网络传输的就不印发纸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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