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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政风建设的若干意见

  四、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
  (十七)省人民政府召开全省性、综合性的大型会议,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会期一般不超过两天。部署涉及各部门的综合性工作或需要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下级政府共同研究完成的重要专业性工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一天半。其它应由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以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召开。一般不要邀请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会议或为会议题词、发贺信。
  (十八)审批各类会议要严格限制安排下级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出席会议。要贯彻下开一级的原则,省级会议一般不安排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所辖部门负责人出席。
  (十九)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召开全省性工作会议(含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会期一般不超过一天半。表彰先进会议应与本部门召开的年度工作会议一并举行。每场会议召开前,各部门应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专项报批。其他专业性会议的会期一般不超过一天。
  (二十)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精简会议的工作,带头严格控制会议场次、规模、规格和会期。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召开的会议不要分别召开;能以其他方式分别传达布置的工作,不召开会议。严格控制召开庆功会、表彰会、纪念会、研讨会和新闻发布会等。各部门对内设机构召开的会议,尤其要管紧管严,不得越权召开。对需要召开的会议,也要精心安排会议内容、议程,突出重点,解决问题。
  (二十一)凡属一般传达上级精神、部署工作的会议,一律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不集中开见面会。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各部门召开的全国性电视电话会议时,根据工作需要,经省长或分管副省长批准,可在会后紧接着就同一议题结合本省实际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加以贯彻部署,不另召开见面会贯彻部署。
  (二十二)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举行时,省人民政府的部门和直属机构主要领导同志应按要求参加会议。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举行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直属机构应按会议通知要求指派有关领导同志参加会议并代表本单位发表意见。凡要求主要领导参加会议时,主要领导同志因故无法与会的,必须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递送书面请假报告并明确委托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对受托参加会议者应就通知的议题予以授权。提请省人民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主汇报人不要照本宣科,汇报时间应控制在会议限定的时间之内;相关部门需要发表意见时,应就实质性问题简明扼要地表述。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协调形成的意见,有关部门不能随意变更,如有异议应在专题会议后及时向省人民政府书面申述。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协调形成的意见,作为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决策的依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审议已经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协调的议题时,一般的相关部门不再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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