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的通知
(济政发[200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领导,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的通知》(鲁政发[2000]41号)精神,现将我市实行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
产品质量法》、《质量振兴纲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方针、政策,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战略思想,切实把提高产品质量和质量振兴目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制定有效措施,落实责任,切实把提高产品质量总体水平和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责任落到实处。
二、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重视、支持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对本地区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负领导责任,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对本地区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负主要责任;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质量工作负相应责任。
各级政府要定期听取有关部门关于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质量管理、质量监督抽查、质量检验和打假工作所必要的投资和经费,确保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市政府的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全市的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主管当地的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
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所属企业依法经营,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加强管理,增强素质,提高质量水平。
各新闻媒体(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要加强对质量工作的宣传,新闻媒体要及时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加大对严重质量问题特别是制假售假案件的曝光力度。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会同市有关新闻单位建立和实行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