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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
(基金)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晋价费字[2001]275号 2001年10月10日)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晋财综函[2001]67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计价格[2001]604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调整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现批复如下:
  一、统一票据
  ㈠普通收费票据,规格为每本3联×50份,收费标准由3.70元调整为5元。
  ㈡无碳复写票据,规格为每本3联×50份,收费标准为9元;规格为每本5联×20份,收费标准为7元。
  二、专用票据
  专用票据的收费票据仍由你厅按印刷工本费自行核定。印刷工本费的计算公式为:(印刷费+运杂费)/(印制总数量[1-损耗率]),其中损耗率由不高于5%调整为不高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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