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绥化市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黑价格字[2001]213号 2001年10月22日)
绥化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绥化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绥价发[2001]42号)收悉。绥化市城市供水价格是1997年制定的,几年来由于电价、工资上涨,供水设备与管网陈旧老化,更新维修费用逐年增加,致使企业经营出现了亏损。按照国家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的水价改革方针,遵循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及城市供水价格的分类的原则,经研究,同意绥化市城市供水价格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
1、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1.50元调整为2.10元;
2、行政事业用水及工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2.50元调整为3.30元;
3、经营服务用水每立方米制定为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