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重新颁布《广西电网峰谷分时电价方案》的通知
(桂价格字[2001]367号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广西电力有限公司:
为了优化资源配置,缓解电网高峰用电紧张局面和充分利用低谷电力,运用经济手段激励用户移峰填谷,从1996年3月起主电网售电推行了峰谷分时电价并发挥了一定作用。随着电力体制和电价改革的逐步深入,原有的峰谷分时电价方案已不适应新形势。经深入调查,广泛征求用电企业意见,并经自治区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我们修订了峰谷分时电价方案,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颁布实施。
附:《广西电网峰谷分时电价方案》
附:
广西电网峰谷分时电价方案
一、适用范围
1、凡由自治区主电网供电(含趸售转供)的大工业用电,300千伏安及以上的普通工业用电和非工业动力用电均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2、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农业排灌用电,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医院、科研等事业单位的非居民照明用电和容量不足300千伏安(千瓦)的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暂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但以上用户要求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时,供电部门可予办理。
3、与主电网联网的地、县电网、地方电厂、用户自备电厂的购网电量和上网电量,也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具体办法和执行时间另定。
二、峰谷时段划分
高峰时段:8:00-11:00
18:00-23:00 共8小时
低谷时段:23:00-7:00 共8小时
平常时段:7:00-8:00
11:00-18:00 共8小时
三、峰谷分时电价
1、峰谷分时电价全年分丰水期峰谷分时电价和枯水期峰谷分时电价,分别在丰枯水期电价的基础上浮动,高峰时段提高电价,低谷时段降低电价,对用户的销售电价具体浮动比例如下:
高峰电价=当月丰(枯)水期电价×(1+60%)
低谷电价=当月丰(枯)水期电价×(1-60%)
平段电价=当月丰(枯)水期电价
2、对用户实行峰谷电价的内容为不含原电力建设基金0.02元、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价区加价的电度电价,实行两部制电价的大工业基本电价不实行峰谷浮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