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关于调整
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计价费[2001]1436号 二00一年十月十六日)
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
你们报来的《关于申请警灯、警报器准用证标牌收费价格的报告》(新公安(2001)104号)收悉。根据
公安部《关于开展清理整顿警用车辆专项行动的通知》(公通字(2001)29号)精神,我区于2001年8月开始进行更换警灯、警报器准用证工作,鉴于新准用征的制作工艺与旧证有很大的区别,原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关于下达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1992)163号)文件规定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收费标准已不能补偿制作成本,因此,为搞好这次新证换发工作,经研究,现就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