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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国有民办学校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
国有民办学校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杭政办[2001]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促进我市“国有民办”学校试点工作健康、顺利开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进一步做好九年义务教育,努力办好公办学校的基础上,可以在少数薄弱学校进行国有民办转制试点。城区(除萧山、余杭区外)公办小学、初中、高中段学校的转制试点,必须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报请杭州市教育局审批同意后方能进行;萧山、余杭区和其它县(市)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杭州市教育局备案。市属高中段学校转制试点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由公办学校转制的国有民办学校,原有校产和以后增加校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学校按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收费,在编教师享受公办教师待遇。学校法人代表对校产拥有使用权和维护其完整不受损害的职责,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国有民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实行年检年审和督导评估制度,校级干部由教育行政部门聘任;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四、办学经费主要由学校自筹,实行收费备案制。允许学校按生均培养成本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报市、区、县(市)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实行。学校可按有关规定接受捐资助教款,但不得与入学入园挂钩,捐资助教款纳入财政专户存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该款项主要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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