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等《关于调整质量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
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的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2001]15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质量技术监督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关于调整质量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月十日
关于调整质量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
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的意见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2000]160号),原由自治区经贸委承担的质量管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划归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为保证工作的连续和上下衔接,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问题,现就职能调整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州、市、县经贸委(计经委)承担的质量管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划归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和监督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克拉玛依市参照执行。
上述职能调整后,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设立相应的内设机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配备专人负责。
二、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按照“人随职能划转”的原则,自治区各级经贸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原则上划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原由自治区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等技术机构,成建制划归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