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麻醉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价工[2001]220号 2001年10月15日)
甘肃医药集团公司,各地、州、市物价处(委、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委(局):
根据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2142号)规定,现将我省销售的麻醉药品价格的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省物价局制定国家定点经销麻醉药品的兰州医药采购供应站的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其它地州市国家定点经销麻醉药品的企业,在兰州医药采购供应站调拨价格(进价加实际运杂费和运输保险费)基础上,按照《麻醉药品销售价格作价办法》(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国药材[1988]579号)的规定,由各地(州、市)物价部门审定销售价格。具体作价办法是:二级经营单位在进价基础上加实际运杂费和运输保险费后,再加综合差率10%制定调拨价,直接销售给用户的加综合差率14%制订当地批发价;三级经营单位的批发价在二级调拨价基础上,加实际运杂费和运输保险费后,再加综合差率9%制订;同城设立二、三级麻醉药品经营机构,各级只能加一道综合差率,同一城市、同一品种麻醉药品,要统一销售价格。零售价格一律在批发价基础上顺加15%制订。各地物价部门要严格按上述规定审核麻醉药品价格,并报省物价局备案。此前凡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均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