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区内企业应将引进技术与创新相结合,尽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产品开发能力,带动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
六、将知识产权申请量、拥有量、专利开发率和专利收益指标作为衡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同时作为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绩效考核、职称评定、职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七、区财政每年拿出足额资金用于设立知识产权资助专项资金,对有市场前景的技术或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持、登记等费用有困难的区内企业或非职务发明人,尤其是高新技术领域的发明申请和国外的申请费用予以资助。
区内留学人员持有的高新技术可及时采取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区及有关部门对申请发明专利者给予资助,并在形成产业过程中给予资金与政策方面支持。
八、区内企业要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和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将知识产权策略作为企业赢取市场的核心策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主管统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
有条件的企业应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费用,用于知识产权管理、培训、专利申请、审查、维权、商标注册、续展、软件登记、知识产权评估、诉讼、竞业限制补偿等项开支。
九、区内组建合资企业时,为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应对我方企业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版权(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等作价入股 。外方以技术、设备、产品作投资的,企业应就此涉及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技术领域进行检索、论证。
对外贸和进出口企业,在国家有关政策许可范围内运用出口配额、出口信用保险等手段扶持出口商品商标。
企业引进或出口技术、产品之前,应对输出国或输入国有关该项技术、产品的知识产权法律状况和技术状况进行检索、核查,并将结果报主管部门,采用相应的知识产权对策措施。
十、企业与外方签订知识产权或将可能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涉外合同,应对知识产权事宜或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事宜作明确约定。企业在签订有关知识产权合同时,应明确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合同交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审查后,由企业法人代表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