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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
加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广州出口加工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穗府[2001]4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科技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加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知识产权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

(穗知字[2001]8号)

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落实穗府(2000)34号文,切实加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激励和保障作用,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现就加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的知识产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区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科技创新与产业化体制,培育和激励创新人才,增强区综合创新能力。
  二、区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由一位管委会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配备专职人员,统筹管理全区的知识产权工作。
  要创新管理方式,可试行建立区知识产权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作为区知识产权联席办公会议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其它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依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开展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三、提高区机关、科技、经济、贸易部门以及各类企事业单位人员知识产权意识,善于保护自主知识产权,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及商业秘密,使用正版软件。区应制定培训教育计划,定期对上述部门的人员进行培训。
  四、区内各企业应把知识产权工作贯穿技术创新的全过程。在研究开发及技改立项前,应进行专利及相关文献检索,并对项目进行中的知识产权状态监控,防止知识产权侵权和重复研究开发。在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期间,视需要及时申请专利或商标注册 、或版权登记,对不宜公开的则采取保密措施,作为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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