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技术鉴定规则》的通知
(苏高法[2001]314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院对1996年发布的《江苏省人民法院技术鉴定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并经院审判委员会第42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其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院民三庭联系。
特此通知。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
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技术鉴定规则
(2001年10月1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
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2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公正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技术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请求或依其职权,委托具有特定领域技术专长的人等对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并提出结论性意见的诉讼活动。
第二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第三条 当事人双方能够就鉴定机构的确定而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该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法定鉴定机构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委托江苏省科学技术厅组织鉴定人进行鉴定。上述三种鉴定部门以下统称鉴定机构。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未受过刑事处罚;
(二)具有与鉴定标的技术相同或相近领域及与鉴定要求相适应的专门知识。
第五条 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书面方式申请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