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请各级文化部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本函自2001年11月20日起执行。
附件:
文化市场管理费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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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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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音像制品发行(不含自制音像 │ ┃
┃制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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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录像制品(含激光视盘) │ 按进销差税后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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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录音制品(含激光唱盘) │ 按进销差税后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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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音像制品零售 │ 按进销差税后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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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音像制品出租 │ 按进销差税后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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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音像制品放映 │ 按进销差税后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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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电影发行、发映 │ 按进销差税后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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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营业性演出管理费(组台、组 │戏剧、杂技、芭蕾舞、交响乐等民族┃
┃团、涉外演出、个人演出) │高雅演出按演出总收入收取2%,通俗┃
┃ │流行音乐演出按演出总收入收取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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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片费 │ 10元/盘(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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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艺术品经营、展销 │ 按营业额收取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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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艺术品拍卖 │ 按佣金收取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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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网吧等上网营业场所《网络文│ 50元/证 ┃
┃化准营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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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证照工本费(仅限文化系统 │ 按实际成本结算 ┃
┃内结结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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