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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福州市管道混合气(液化气混空气)价格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福州市管道混合气
(液化气混空气)价格的批复 
(闽价[2001]商字445号 2001年10月28日)


福州市物委:
  你委《关于我市管道混合气(液化气混空气)价格的请示》收悉。鉴于《关于核定福州市管道混合气(液化气混空气)价格的批复》(闽价[1997]公字224号)有效期已满,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闽价[1997]公字224号文件中关于“每户每月用气数不足3立方米的,按3立方米计费”的规定自2001年11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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