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企业软盘质量问题致使无法采集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的,必须要求企业重新报送软盘,无法重新报送软盘的,要求企业持专用发票存根联(含作废、空白专用发票)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
第二十五条 报税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和认证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应按规定内容、时限传递到稽核系统,不得提前或滞后。
第六章 技术服务
第二十六条 各地税务机关信息中心应做好税务机关内部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支持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 航天金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各设区市建立服务单位,负责企业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调试、操作培训、维护服务和企业用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销售。
第二十八条 服务单位在向防伪税控企业发售专用设备时,应和企业签订系统维护合同,按照税务机关的有关要求明确服务标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防伪税控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税务机关、服务单位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附件十四)分别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和系统研制生产单位,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第七章 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用专用设备应由专人使用保管,使用或保管场所应有安全保障措施。因保管措施不到位,发生丢失、被盗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侦破追缴,同时将公安机关鉴定证明和《税务系统专用设备丢失、被盗情况统计表》(附件十六)当日报上级国税局处理。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及时做好防伪税控各子系统的数据备份工作,有关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表、账、册、税务文书及备份数据软盘等资料保存期为五年。
第三十二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开票设备的安全,对税控IC卡和专用发票应分开专柜保管。
第三十三条 防伪税控各子系统的操作员密码必须严格保密,一旦泄露,必须立即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不得擅自改动防伪税控系统软件和硬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