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防伪税控企业开票子系统操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经服务单位培训合格后,发给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资格证书》(附件三),方可进行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操作,未经培训合格人员不得从事开票子系统工作。
第六条 省国税局信息中心凭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向设区市国税局发行“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设区市国税局信息中心凭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向县(区)国税局发行“企业发行、发售金税卡”、“报税、认证金税卡”、“授权IC卡”。如需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的,须凭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方可进行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操作。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变更认定登记手续,同时办理变更发行。
第七条 防伪税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注销认定登记,信息中心凭已审批的注销认定手续在发行系统中进行相应操作后,由主管国税机关收缴金税卡和IC卡(以下称“两卡”)。
(一)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
(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减少分开票机。
第八条 防伪税控企业办理认定登记后,凭认定登记部门签署了意见的《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由主管国税机关信息中心核对无误后,按审批限额向其发行开票子系统。
第三章 发放收缴
第九条 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配备并逐级发放,企业专用设备由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以下称服务单位)实施发售管理。服务单位发售专用设备时,应对企业经办人出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进行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发售。
第十条 税务机关或企业用“两卡”等专用设备,按规定应上缴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填报《防伪税控专用设备上缴明细表》(附件四)并将专用设备逐级上交,由省国税局统一登记造册并集中销毁,不得隐匿、丢失或擅自处理。
第十一条 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生损坏需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应填报《防伪税控企业更换(修理)专用设备申请表》(附件五),经税务机关审核、有关部门技术鉴定后,到所在地服务单位进行更换或维修;防伪税控企业的“开票金税卡”、“税控IC”出现故障,需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时,必须在服务单位出具相关故障说明及处理意见,并报请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同意后,信息中心凭审批意见进行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