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留学人员可凭《杭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按规定购买免税国产轿车一辆。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予以注册登记,符合国家规定的应予办理牌照,不受本市车辆牌照总量控制规定限制,并免缴车辆上牌费。车辆过户手续按有关部门现行规定办理。
留学人员需更换国内驾驶执照的,有关部门要及时给予办理。
十三、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选条件,按管理权限,可聘用或委任留学人员担任适当职务。受聘到企、事业单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留学人员,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其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可直接到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应的资格证书;在国外未取得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管理部门根据其学历、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直接确定相应的任职资格。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本人任职年限限制。
十四、留学人员的报酬,应与本人能力、贡献相挂钩,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企业单位聘用的,根据情况自定标准;事业单位聘用的,可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从高确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可再给予本人薪金数倍的特聘岗位津贴,所需工资额度由有关部门给予全额追加。
十五、留学人员本人出国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在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年限,可与来杭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用人单应按有关规定为其补缴基本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同时,也可出资为其购买补充养老保险。
十六、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留学人员在杭取得的工薪收入视同境外收入,其个人所得税除减除规定费用外,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外籍或取得海外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在杭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予以优惠,并可全部购买外汇携带或汇出境外。对来杭留学人员其他合法权益,一律尊重本人意愿,依法给予保护和保密。
十七、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可按规定申报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推荐申报其为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符合“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和“杭州市新世纪131人才工程”对象条件的,可列为人选。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