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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杭创业的若干意见

  留学人员的直系亲属可按有关规定随迁在杭落户。随迁的国内直系亲属系农业户口的,可准予在落户地办理“农转非”。
  五、留学人员来杭创办企业,可凭本人护照(中国或外国的)等有关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可按有关最低标准执行,并可在一年内分步到位;带高新技术成果在杭创业的,货币出资最低为1000美元。留学人员在杭创办的独资、合资企业,可登记注册为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市政府杭政[2001]8号等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留学人员来杭从事高新技术研究或科技成果转化的,应予优先解决投资立项、融资、孵化用房、土地征用等实际问题。凡被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市政府杭政[1999]5号、杭政[2001]1号等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
  七、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外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杭实施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可获1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创业资助资金。对进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博士后,市政府给予一次性每人科研补助经费5万元。
  八、留学人员以专利、非专利技术成果入股形式投资的,其技术成果作价可占注册资本的25%,经市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注册资本的40%。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可按约定执行。
  九、留学人员以在杭从事研究开发所取得的技术成果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的,申请费资助可按省政府《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意见》(浙政发[2001]28号)办理。发明专利授权后由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每件再资助人民币4000元,其中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授权后资助人民币10000元(同一专利不重复资助)。发明专利可视同科技成果,优先推荐参评国家、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属职务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持有单位在专利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后,可在所得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4 0%的比例,奖励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十、依托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加快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区建设。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以服务为宗旨,建立高新技术孵化器,为留学人员创业提供政策咨询、商务、公用、融资等配套服务。入驻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企业,可享受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一、留学人员因科研工作需要,进口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少量试剂、原料、配件等,由所在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予以办理免税手续。所需外汇,凭规定的有效证明和商业单据,报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到指定银行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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