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
关于开展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检查的通知
(甘价检[2001]228号 2001年10月26日)
各地(州、市)物价处(委、局)、财政处(局)、监察处(局)、土地处(局)、建设处(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创造条件,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关于在全国开展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检查的通知》(计价检[2001]1743号)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对涉及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的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及相关的中介机构2000年以来所发生的收费行为进行检查,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1999年。
二、检查的具体内容
(一)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历次批准取消的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项目是否已停止收取,国务院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历次批准降低的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标准是否已执行;
(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取消的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项目是否已停止收取,省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部门批准降低的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标准是否已执行;
(三)有无未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设立的收费项目;
(四)有无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办法、扩大收费范围或肢解收费项目和收费、不使用规定票据的行为;
(五)有无将行政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公务交下属单位进行有偿服务;
(六)有无只收费而不提供或少提供服务的行为;
(七)有无未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行为;
(八)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行为。
三、检查的组织实施
(一)全省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局、财政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统一部署。各地、州、市价格、财政、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
(二)这次专项检查采取同级检查与下查一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采取下查一级,其它涉及土地、住房建设收费的相关单位和中介机构采取同级检查的方法。省物价局、财政厅、监察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对检查工作进行督导。
(三)这次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专项检查从10月初开始到12月底结束。11月10日前为自查阶段,11月20日前各级土地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将自查报告报上一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省国土资源厅和建设厅报省物价局,其它相关收费单位要将自查报告报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11月21日至12月底为重点检查和处理总结阶段,对一般检查对象,可在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30%。对取消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要逐项进行检查,对土地管理系统、建设系统的收费情况及举报、投诉案件要进行全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