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浙委办发[2001]30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10月20日
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1]33号)精神,切实做好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在大力推进西部开发、加大农村贫困地区扶贫开发力度的同时,继续在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小城市、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对灾区、贫困地区群众的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是中央作出的重要决策,也是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广泛宣传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和各类志愿者队伍的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与经常性捐助活动,提高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的社会化水平。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好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所需人员、经费以及捐助物资运输等问题。
二、建立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服务网络。今年年底前,杭州、宁波、温州等市和有条件的中小城市都要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负责捐助物品的集中、清理、消毒、运输等工作和捐助款的清点、接收工作。按照就近、方便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在省级机关,杭州、宁波等市级机关和城市的街道和社区居委会,设立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点。要通过各种形式,公布接收站点的名称、地址、电话和账号等,以方便群众捐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