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努力增强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的科学性。制订区划调整方案,必须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社会各个层面的意见;必须进行科学论证,并按程序依法报批。
(六)区划调整后,各地要依法及时修编和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三、合理确定乡镇和街道的设置规模
(七)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区划调整中新设乡镇的规模。除县(市、区)驻地镇以外,原则上,经济发达地区的省定中心镇总人口达到8万人以上,面积为80-150平方公里;其他地区的省定中心镇总人口为6万人左右,一般乡镇总人口为2-3万人。但对山区、海岛、少数民族聚居区等特殊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适当规模。
(八)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和县(市、区)政府驻地镇撤镇改设街道的,其街道人口为4-8万人,面积为20-50平方公里。
四、积极推进乡镇和街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九)区划调整后的乡镇要建立精干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乡机构改等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2001]5号)精神,切实精简行政机构,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要适应区划调整后乡镇规模扩大、管理任务加重的实际需要,切实把应该赋予乡镇政府的管理职能,下放给乡镇。除国家规定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外,其他县级驻乡镇派出机构,凡能下放的,要坚决下放,并以乡镇管理为主。对省定中心镇、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镇,可采用委托、授权等方式,赋予其在计划、城镇建设、工商登记等方面部分县级管理权限。
(十)积极探索完善街道的行政管理体制。街道办事处是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受上级政府的领导,在本辖区内行使政府赋予的行政职能。街道办事处要以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为工作重点,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实施行政措施;
2.指导辖区内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依法自治,反映社情民意;
3.管理社区公共服务事业和街道经济发展;
4.组织开展辖区内计划生育、民政、文化、卫生、教育、体育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5.协助上级部门搞好城镇规划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工作;
6.承办上级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农村管理任务重的,可适当增加有关管理职能,对因改设街道办事处转移和弱化的职能,县(市、区)政府部门要及时做好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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