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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委等
部门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1]7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体改办、民政厅、建设厅、编委办、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意见


  为了更好地推动我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根据民政部等七部委《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1]1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重点
  (一)当前我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紧紧围绕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从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要素的集聚和资源合理配置,有利于加强行政管理和方便群众办事出发,依法科学合理调整乡镇行政区划,拓宽城镇发展空间,加快推进全省城市化进程。
  (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着眼长远、科学规划,精心组织、有序推进的原则,一般以县(市)为单位组织进行。乡镇行政区划的调整,要与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要因地制宜,不强求统一,防止不顾条件搞“一刀切”;要有利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平稳过渡和社会稳定。
  (三)目前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重点是:在经济比较发达、交通便捷的地区,若干个乡镇已经发展连片的,要加大撤并力度;省定中心镇要按功能定位的要求,合理拓宽发展空间,增强集聚和辐射能力;在大中城市城建规划区内的镇(乡)和县(市)政府驻地镇,要逐步撤镇设立街道办事处。
  二、科学制订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四)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的制订,必须依据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生产力布局、地理条件、文化习俗、历史沿革等方面因素。区划调整方案必须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并与区域产业布局相协调,充分发挥已形成的人流、物流和经济影响力,促进区域特色经济的形成和壮大。区划调整的形式,原则上采用成建制撤并,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部分的跨区域优化组合。调整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驻地名称,按照《地名管理条例》,综合考虑,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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