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需提供的资料
1.售付汇需提交税务凭证申报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复印件
3,分配股息的利润所属年度董事会分配股息的决议
4.分配股息的利润所属年度的企业完税税票原件及复印件
5.分配股息的利润所属年度的审计报告原件
6.分配股息的利润所属年度的汇算清缴结果通知复印件
7.经过税务稽查审计的应提供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
(六)开具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单需提供的资料
1.售付汇需提交税务凭证申报审批表
2.业务合同复印件(中、外文对照)
3.其它举证材料
(七)开具免税证明需提供的资料
1.售付汇需提交税务凭证申报审批表
2.业务合同复印件(中、英文对照)
3.免税文件等相关资料
以上7种凭证中,1至6种仍按《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文件规定的格式执行(此文件已印发各地)。第7种《售付汇专用免税证明》的样式见附件4(各地可根据需要到省局领取)。上述凭证开具均需附有关主管税务部门提供的调查报告。
六、各级税务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既要认真严格审核,准确执行税收政策规定,又要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出具税务凭证。各地要规范各类税务凭证的印制、出具等管理程序,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加强对出具税务凭证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已开具税务凭证的要单独归档、集中管理。同时要将开具情况及时登入《售付汇提供税务凭证情况登记台帐》(格式见附件3),各地区要在半年终了后10日内向省级税务部门上报台帐。
七、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和外汇指定银行要严格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的审核工作,要依据税务部门出具的有关税务凭证办理相关业务。对同一项目涉及国税、地税部门分别征收的税种时,要在各方出具的凭证或手续齐备后,方能办理售付汇。税务部门在办理此类业务时,可在《审批表》中“其它需说明的情况”栏注明“还需提供国税(或地税)凭证”字样,以便于外汇管理部门和外汇指定银行操作。税务部门与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工作协调、配合,发现问题要尽快通报情况,以便于及时解决。
八、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外汇管理局,每年将对各地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管理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发现因管理不善存在问题较多的地区将进行通报批评;发现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个人,要追究其责任;发现企业有偷漏税款行为的,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