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与日常掌握的征管资料认真核对,进行相关调查,填写调查报告,经调查审核无误并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后,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有关税务机关审批,待有关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并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后,由市、州级税务机关填开统一格式的有关税务凭证,交申请企业或个人提供给外汇管理部门或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付汇。市、州级税务机关在出具售付汇专用税务凭证后,要在完税凭证、减免税批复文件上注明“已开具售付汇专用税务凭证”字样。
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时,凡发现纳税人存在隐匿收入,少缴或未缴税款,以及偷漏税问题的,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开具相关税务凭证。
各级税务部门在办理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时,应抓紧时间调查、审核,并尽快开具。县、区级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提供完备有关资料后5日内调查完毕并上报;市级及省级税务部门应在3日内审批完毕。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延期办理。
(四)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和外汇指定银行审核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业务时,凡属应予提供税务凭证的项目时,除审核有关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要凭各级税务机关按权限出具的《审批表》及相关税务凭证进行办理。
五、企业在申请办理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业务时,需向税务部门分别提供齐全的相关资料。
(一)开具境外公司(个人)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需提供的资料
1.售付汇需提交税务凭证申报审批表
2.业务合同复印件(中、外文对照)
3.完税税票原件(含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二)开具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需提供的资料
1.售付汇需提交税务凭证申报审批表
2.业务合同复印件(中、外文对照)
3.完税税票原件(含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
(三)开具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需提供的资料
1.售付汇需提交税务凭证申报审批表
2.工资、薪金发放证明资料
3.完税税票原件(含代扣代缴凭证及个人所得税申报明细表)
(四)开具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需提供的资料
1.售付汇需提交税务凭证申报审批表
2.业务合同复印件(中、外文对照)
3.税务机关免税或不予征税批复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