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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关于印发《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失效]

  一、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是指境外企业及外籍个人(含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为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提供各种服务或转让各种债权、权益等而取得并由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支付的款项,在办理售付汇手续时,凡对外支付超过规定额度的,除须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及外汇指定银行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证明等税务凭证。具体征免税项目规定依据国家有关税法及政策规定执行。
  二、涉及国税机关的售付汇业务,统一由各市、州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或负责涉外税收业务的税政管理部门办理本地区的售付汇业务。各地已设立涉外税收管理分局且具有征收职能的,可由涉外税收管理分局集中征收和管理本地区所属企业的预提所得税;未设立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的地区,可由主管涉外税收业务的科(处)负责管理。属于税后利润或股息汇出的售付汇业务,可由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企业提供征(免)企业所得税证明等相关手续,并按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开具相应的售付汇专用凭证。
  涉及地税机关的售付汇业务,由各市、州局流转税科(处)办理。长春市高新、经济、涉外分局和珲春市局经授权可办理售付汇业务。
  三、需为企业提供已完税证明的售付汇业务,可直接由市、州级税务机关办理;需为企业提供免税、不予征税、无税证明、文件的售付汇业务,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工作权限办理,实行按权限划分逐级上报审批的办法:企业或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手续时,凡合同支付总金额在50万美元以下,或一次性对外支付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下的,可由各市、州级税务局直接审批办理;凡合同支付总金额在50万美元以上,或一次性支付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要报省级税务部门审批办理。
  四、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售付汇管理工作程序
  (一)为便于税务部门对涉及企业售付汇项目征免税性质的界定,确保税务凭证及时开具,企业在签订涉及售付汇的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业务合同时,要先向主管售付汇的税务机关申报备案,以实现税务部门的事前监控。
  (二)企业或个人在办理售付汇业务时,凡属应提供税务凭证项目的,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统一格式的《售付汇需提交税务凭证申报审批表》(格式见附件1、2,一式五联,以下简称《审批表》),按有关项目据实填写,企业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加盖公章后,并附送已完税凭证(原件)、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中、外文对照)、减免税批复文书(原件)等有关资料向指定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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