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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关于印发《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关于做好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9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
局吉林省分局关于印发《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
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国税联[2001]8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加强国家外汇和税收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曾先后联合下发了《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0]186号)、《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6号)等文件,我省各级税务部门及外汇管理部门都认真进行了贯彻执行,并取得了一定效果。为了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权限,切实做好我省售付汇业务的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

提交税务凭证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6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外汇及税收管理,防止逃套汇和偷漏税,特对我省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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