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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仲裁案件处理预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
仲裁案件处理预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计价费[2001]1579号 二00一年十一月七日)


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物价局:
  乌鲁木齐市报来的《关于仲裁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乌市价费字(2001)68号)收悉。根据国办发(1995)44号文件精神,同时借鉴内地省区的经验,经研究,决定对仲裁案件处理费确定预收标准,即按新价非字(1999)39号文规定的案件受理费的一定比例向申请方预收仲裁案件处理费,结案时多退少补。
  本文自二00一年十一月十日起在乌鲁木齐和克拉玛依市执行。乌鲁木齐和克拉玛依的仲裁部门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案件仲裁处理费预收收费标准

  附件:

仲裁案件处理费预收费标准



序号    争议金额       案件受理费  案件处理费(%)(按受理费的%)
 1  1000元以下部分        40-100元    100
 2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4-5       80
 3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4       60
 4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2-3       40
 5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1-2       30
 6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0.5-1      20
 7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0.25-0.5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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