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已实施养老保险被批准撤销的事业单位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单位欠缴部分由单位一次性补缴,职工个人欠缴部分由职工本人一次性补缴。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的社会保险续保费用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
(二)医疗保险
离休人员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医疗待遇,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员,享受国家现行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提前离岗人员享受本单位在职职工同等医疗待遇;分流离开事业单位到企业的,由企业负责其基本医疗保险待岗未聘人员在待岗期和托管期内享受原单位在职人员医疗待遇。
(三)失业保险
事业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己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其解聘失业人员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六、分流人员的住房权益
分流人员居住原单位住房,已购买产权的,属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拥有部分产权(占有使用权、有限使用权和收益权)的,按国家和地方房改政策,视为事业单位人员予以保护;属原单位为其租房居住的,原单位可以收回,但在分流人员未重新找到住房前,可继续租住。租住双方协商确定,租住期间按国家规定交纳房屋租金。分流人员到新单位后,其住房按市里现行住房制度改革办法执行,享受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七、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上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的工作,关系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市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重要性,根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中组部、
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渝人发[2000]118号)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二)加强组织协调。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安置工作,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人员分流中的综合管理、指导、协调工作。市级各主管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的原则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人员分流安置方案。要根据上作需要和人员专长,合理分流安置,尽可能做到人尽其才、各得其所,充分调动其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