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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失效]

  (七)撤销单位与工作人员原签订的聘用合同、停薪留职协议自行终止。
  (八)撤销单位工作人员安置费用由原经费渠道解决,原经费渠道无法解决的,由撤销单位财产变现解决,财产变现仍不足以安置职工的,由其主管部门解决。
  五、分流人员的社会保障
  (一)养老保险
  1.已参加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分流到企业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同时对原缴纳的摹本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未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到企业的,从到企业工作之日起,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参加养老保险,过去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为缴费年限。
  2.事业单位人员被原单位解聘后无固定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被原单位解聘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为缴费年限。
  3.已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事业单位的辞职、辞退工作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按渝办发[2000]74号文件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4.未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到已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事业单位工作的,应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0]74号)的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1996年8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从1996年8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其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视为参保年限;1996年日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参保年限从缴费之日起计算。补缴养老保险费及利息所需费用由原单位和分流人员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承担。
  5.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企业(已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除外),从改制之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制之前在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改制职工的固定工资、活工资两项之和为基数,每工作1年补建2个月(最长不超过60个月)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按改制时固定工资、活工资两项之和的11%建帐),在改制时一次性补记入个人帐户,所需费用由改制单位原经费渠道解决。改制前职工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为缴费年限。
  6.事业单位改制时已离退休(含改制时提前退休)的人员,按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计算标准核定离退休待遇,其经费按原渠道解决。事业单位改制、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后退休的人员,按企业职丁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退休待遇,并执行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其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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