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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失效]

  事业单位在本《意见》下发之前,已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0]74号文件)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渝府发[2001]48号文件)规定转制为企业,在转制时按规定条件批准提前退休的人员可享受本《意见》提前退休的政策,其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四、被撤销单位人员的分流安置
  (一)撤销单位人员安置范围:经批准撤销之日该事业单位经政府人事部门确认的正式在册工作人员(含1971年11月30日前招收,1989年2月14日以前仍在本单位工作,并且没有间断的国家计划内长期临时工)。
  (二)事业单位被批准撤销需分流安置人员的,应明确人员分流安置期限,安置期限一般为30天。事业单位合并或职能划转的,山合并、接收单位安置,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撤销单位的人员无单位接收的,不执行提前退休和提前离岗办法,实行一次性安置。
  (三)在分流安置期限内,本人自找单位的及时办理调转手续,可给予‘次性补助费2000元;自谋职业的,按其工龄一次性发给安置费,每工作1年发给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其费用由单位(原经费渠道)解决。
  (四)分流安置期限过后没有自找单位办理调转手续和自谋职业的,实行一次性安置。市属事业单位一次性安置费标准按市人事局上一年工资统计年报中的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下均工资(注:市属事业单位2000年年平均工资10584元)的3倍计算,——次性发放。撤销单位提取的安置总经费再按上作年限计算到工作人员个人。其计算公式如下:
  1.安置费用合计=上午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平均工资×3×一次性安置职工总人数;
  2.工龄补偿标准额=安置费用合计÷一次性安置工作人员总工作年限;
  3.工作人员个人一次性安置补偿金额=工龄补偿标准×本人工龄。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但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经批准撤销的事业单位,其主管部门要对全部离退休(职)人员提出具体安置意见,予以妥善安置。
  (六)撤销单位原拖欠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生活费,原则上由单位一次性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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