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自谋职业或进入企业
提倡和鼓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谋职业或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在改革时,工作人员在3个月内申请自谋职业的,按人员管理权限批准解除聘用合同,可发给一次性安置费,其标准按照“被撤销单位人员分流安置”中第3款执行。其档案材料可由本人自愿交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或交由户口所在地街道管理。事业单位分流到企业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调转手续,其人事、工资等档案关系随同转入接收单位。
凡自谋职业的人员创办科技、经济实体,税务、上商部门应在国家规定政策范围内予以支持。
(六)下岗待聘
1.事业单位改革时,未聘人员实行下岗待聘,下岗待聘期限为两年。第1年为待聘期,第2年为托管期。第1年在本单位待聘,待聘期满仍未上岗的,可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未聘人员托管办法》,向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请托管待聘人员,托管期1年,实行人事代理。托管期满后仍未重新就业者,按照托管的有关规定辞职或予以辞退。待聘期内享受本人原基本工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托管期内享受本人原基本工资固定部分,但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2.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依托技术、行业优势,通过补发服务项目或创办经济实体分流安排下岗待聘人员。各事业单位要认真清理并严格控制使用临时人员,将原安排临时人员的岗位安排下岗待聘人员。
3.事业单位要认真组织下岗待聘人员参加各类岗位业务培训,争取使待聘人员重新上岗;加强与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的联系,为下岗托管人员提供就业信息和指导,鼓励和帮助下岗待聘人员面向社会争取再就业。
4.事业单位(不含被撤销单位)不得安排下列人员下岗待聘(本人申请除外):
(1)市(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
(2)转业、复员军人到地方后工作不满3年的;
(3)烈士遗属和现役军人配偶;
(4)归侨和侨眷;
(5)残疾人、工伤和因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6)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7)配偶方已经下岗(失业)的;
(8)离异或丧偶后抚养未成年子女的;
(9)因伤病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
三、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人员的分流安置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引导、支持和鼓励离休。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时己离退休(含转制时按本意见批准提前退休)人员,按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计算标准核定的离退休费由原经费渠道解决。离退休(离岗)人员继续由转制企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