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前退休
事业单位进行人事制度改革时,财政全额拨款和部分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含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年满50周岁、女性工人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满20年,或者工作年限满30年的上作人员,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允许提前退休(市管干部和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者除外)。从事高空、高温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以及其它有毒有害工种的人员,如其连续工龄符合国家有关退休政策年限的,可在原规定提前5周年退休的基础上依次顺推再提前5年,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提前退休。少数具有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因特殊情况需提前退休的,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事局审批。凡被批准提前退休人员可按每两年正常晋升一档职务工资政策增加职务(等级)工资,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但最高不超过3档职务(等级)工资。提前退休人员所提前的年限与实际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计发退休费比例,但提前的年限不计算连续工龄。教师提前退休所提前的年限不计算教龄。提前退休人员按退休人员管理,享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其经费来源渠道不变。
批准提前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提前退休人员计发退休费审批(统计)表》、《重庆市事业单位提前退休人员计发退休费花名册》一式2份,由各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办理增加退休费手续。
(三)提前离岗
事业单位实施人事制度改革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接近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3年)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原则上都应提前离岗(市管干部和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者除外)。其中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含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提前离岗年龄可再放宽两年。提前离岗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其工资福利待遇(指基本工资,69元保留津补贴、老粮贴、烤火费、清凉饮料费等)按在职人员同等待遇,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晋升工资的,离岗人员提前离岗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可视为考核合格,按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提前离岗人员不占事业单位编制,不晋升职员职务和技术职称,其经费按原渠道解决。提前离岗期间,由单位和本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提前离岗人员,纳入退休人员管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待遇。
(四)辞职辞退
认真执行《重庆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管理办法》(渝府发[1999]68号)。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该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时,经单位批准辞职的,事业单位可视本单位财力情况,酌情给予一次性的补助费。事业单位有权依据该管理办法辞退工作人员,被辞退人员如符合领取辞退费条件的,山辞退单位按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发放辞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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