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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
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1]9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十月十日

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日号)文件精神,为保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对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员分流安置的原则
  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遵循“分类指导、精减机构、优化结构、减员增效、提高素质,保持稳定”的原则,采取单位内部消化为主和行业内调剂、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等办法,探索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积极妥善安置下岗分流人员,确保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二、人员分流安置的主要途径
  (一)正常退休
  严格执行国家退休政策,依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0]148号)文件的规定,凡符合《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办法》(渝人发[2000]142号)第五条、第六条退休条件的,都应退休。副高职称及其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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