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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收费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收费问题的复函
(苏价费函[2001]180号 2001年10月15日)


连云港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收费标准问题的请示》(连价费字[2001]27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民用液化气钢瓶检测费只能由气瓶充装单位承担,不应向居民个人收取检测费。
  二、省规定的检测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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