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部门各单位在面向社会招工、招录国家公务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录用后的待遇按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标准确定,其军龄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
(二)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三)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按国税发(2001)11号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1、社区居民服务业,包括以下8项内容:
①家庭清洁卫生服务;
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③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
④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
⑤养老服务;
⑥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
⑦避孕节育咨询;
⑧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2、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对其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自谋职业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自谋职业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征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3、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动服务的自其持自谋职业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4、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税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从事个体经营或个人合伙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城管、金融等部门要在政策和所需场地、摊位、设施、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工商部门优先办理营业执照,一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免征所得税。
(五)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三年内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六)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其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征营业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积极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十三条 复员退伍军人两用人才职业技术培训服务中心或复员退休军人两用人才介绍所,应组织退役士兵进行文化补习和专业技术培训,收集和适时发布用人信息,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求职的退役士兵就业,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