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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
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冀民[2001]172号)


各设区市,县(市)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鼓励和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体制要求,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鼓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并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士官和义务兵。
  第三条 符合在本省境内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都有申请自谋职业的权利。
  第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部门(以下简称安置部门)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经批准同意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负责安置的本级安置部门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费,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第六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来源。
  (一)各级财政拨付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专项经费。
  (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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