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当事人离婚时,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男方或女方未经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确定对子女的探望权利,离婚后,该男方或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行使探望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8.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男方或女方已经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确定其对子女的探望权利,其中一方因有《
婚姻法》第
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事由,需要中止其探望子女权利的,另一方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9.当事人以《婚姻法》第
四十六条规定,对与自己配偶重婚、同居的第三者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以自己配偶和第三者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关于结婚问题
10.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
婚姻法》实施后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离婚的,分别以下列不同情况处理:
(1)同居行为发生在1986年3月15日《
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的.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
一条规定处理;
(2)同居行为发生在1986年3月15日《
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1994年2月1日《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的,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
二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