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
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1]111号 2001年10月19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为适应我省经济发展和征管模式转换后的具体情况,加强地方税收征管,方便纳税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作如下调整: